2010年5月17日,南昌中院来电要求撤诉再由为如下,即政府已答复。我这不符合政府信息条例及申请人申请的,要求法院依法办理。
2010年5月10日09:37 07913883757 (不是手机发的短信,政府比我们有资源,有方法。)李洪华同志,你向我市申请的有关信息,上周已回复至lawli@lawli.com.cm邮箱,请查收。(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1、我要求书面回复,未告知电子邮箱,他们真能干;
2、手机上有这种方式告知也是有能力,有条件的。
3、可能是面临诉讼的压力(或法院告知了,现未收到立案通知)所为。
4、应是根据司法解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可撤诉的准备或交待。
李洪华律师:
《关于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万多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近日获悉。
因申请事项类别和项目繁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我市即召集有关部门会议,对你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在南昌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的“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专题栏目上,网址为http://fgw.nc.gov.cn/Index.shtml。公布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责任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额、中央补助投资额、中央补助投资到项目单位帐户金额、中央投资完成额、项目总投资完成额、完成实物工作量等。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信息(包括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均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在中心网站(http://ncztb.nc.gov.cn/)上和其他法定媒体同步公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情况、中标公示、中标结果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情况均可在网站上实时查询。该网站还设立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专栏,对串标、围标等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公布。以上信息,请自行查阅。
此外,为使你今后向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及时得到回复,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精神,一事一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的,请按照《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xxgk.nc.gov.cn/xgxx/200804/t20080429_6536.htm),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顺颂商祺!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洪华
单位: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006室
邮编:200041
身份证:230823196801100676
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610827370
联系电话:13681900168
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宪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新府路118号
邮编:330000
联系电话:0791-3883866
1、请求认定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0年2月6日,原告于上海通过邮局双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被告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市人民政府“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其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情况、建设具体情况、项目法人情况、合同条件情况”、“中央及地方投资情况、融资情况、地方负债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已启动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情况,如何解决假标、围标的问题”、“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情况、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称“申请公开事项”)。
2010年2月11日,被告签收了原告的申请。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时间应为3月5日,这就需要被告应当在2010年3月5日前给予原告答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期情况。
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没有通过任何方式答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系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专业律师对申请中的一、二、三、四项内容享有《条例》规定的法定知情权,原告亦与此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如法律服务招标投标信息,属于《条例》总则第一条的规定: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范围,请求依法保护。
依照法律解释中的“当然解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原告答复,也没有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违反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不作为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等法定权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号 证据名称(复印件) 页数 证明内容 证据一 原告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 2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8 证明原告申请事项为政府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内容。申请形式合法。 证明原告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合法,应予答复。申请形式合法。 证据三 录像 收据 大宗发件单 1-5段 1张 4页 证明原告印制至邮局寄发本申请的全过程(录像于李洪华律师新浪博客上,如需要提供,另供) 证明所发双挂号《申请书》80份,被告为80分之一。 证据四 中国邮政国内邮政回执(印有南昌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收文章) 1 证明2010年2月11日南昌市政府已经收到原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