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公司事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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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NICE TRY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股东须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的情形

  股东如出资不到位,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须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其他股东未出资到位,也仍然要对其他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预防对策:

  1、在认缴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宜过高。

  2、投资款一定要先转入公司账户,不可从股东个人账户列支公司费用。

  3、非货币出资的,应对作价入股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4、及时督促其他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出资。

二、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股东的举证责任,令一人公司股东面临极为不利的法律风险。

预防对策:

1、尽量不要注册一人公司,可找另一名股东持有1%0.1%的股权。

2、减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并做到账目清晰。

3、切忌用公司资金购买的财产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

三、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

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

1、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

2、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财产转移等情形,令公司资不抵债的。

预防对策:

1、减少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

2、公司与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须做到账目清晰。

四、未依法清算/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如未依法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或者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也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预防对策:

1、股东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账册等文件。

2、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出具清算报告,未经股东会确认,不得随意处置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