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回复中有:视为放弃,申请人的权利不能由政府部门决定放弃。更何况,被告本就有重点公开和主动公开的义务,为何还要勉强以“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原告本不必作的申请呢?被告的行为明显是对公民权利的藐视和不负责任,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不作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告知书二》,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等法定权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号 证据名称(复印件) 页数 证明内容 证据一 原告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 2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8 证明原告申请事项为政府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内容,申请形式合法;证明原告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合法,应予答复。 证据三 录像 邮局回执 邮局回执 1-5段 1 证明原告印制至邮局寄发本申请的全过程(录像于李洪华律师新浪博客上,如需要提供,另供) 证明原告收到了《申请》 证据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书》编号:sq20100045 1 证明被告的《告知书》内容 证据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书》编号:sq20100045-2 1 证明被告的《告知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