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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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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上海市人民政府)下

 

被告回复中有:视为放弃,申请人的权利不能由政府部门决定放弃。更何况,被告本就有重点公开和主动公开的义务,为何还要勉强以“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原告本不必作的申请呢?被告的行为明显是对公民权利的藐视和不负责任,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不作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告知书二》,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在《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等法定权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

 

注: 20045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先河。被告对于申请的人答复,未如《条例》所示公开的程度,然仍是被告对申请人权利的正式回复,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小步。特别是被告是本次申请中八十家中唯一依法进行延期答复的政府,表明上海于全国政府管理与服务中是领先的,申请人曾报以最大的希望,其他就是体制问题了。延期后为此,可能是无法办理,又告知不明。许多人劝原告不要起诉自已所属地的政府(即父母官),原告于媒体见韩市长是非常开明的市长,欢迎人民批评政府。同时仍认为上海政府是全国最开明,最好的政府。鉴于此,原告准备撤诉或保留和解的权利。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洪华

 

201045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复印件

页数

证明内容

证据一

原告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

2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8

证明原告申请事项为政府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内容,申请形式合法;证明原告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合法,应予答复。

证据三

录像

邮局回执

邮局回执

1-5段

1

证明原告印制至邮局寄发本申请的全过程(录像于李洪华律师新浪博客上,如需要提供,另供)

证明原告收到了《申请》

证据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书》编号:sq20100045

1

证明被告的《告知书》内容

证据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书》编号:sq20100045-2

1

证明被告的《告知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