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需要”也是明确的,巨大的国家及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完成资金投资与产出,“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就是一系例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公开是《条例》的规定,依法招标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服务的招投标也是其中一种,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见申请书)。特别是“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法律招标投标,是政府对于国家及地方的财政项目进行法律管理。此种信息公开与招标与原告有明确的利害关系,也是原告为社会服务的机会,这是原告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这也是原告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是有律师费收取的竞争权,这是法律服务的投标权,不公开相关信息及依法进行法律招标投标就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诉。特别强调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更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而中院认定不属于行政受理的范围,是与法有悖的。
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原告系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专业律师,对申请中的一、二、三、四项内容享有《条例》规定的法定知情权。(见证据一)原告亦与此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因为法律服务招标投标信息,属于《条例》总则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的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上可见,原告具备了原告资格。
另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用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原告现向本应受理该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自行审理该案件,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等法定权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
注:被告对于申请的人答复,未如《条例》所示公开的程度,然仍是被告对申请人权利的正式回复,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小步。为此,原告准备撤诉或保留和解的权利。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复印件) 页数 证明内容 证据一 原告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 2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8 证明原告申请事项为政府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内容,申请形式合法;证明原告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合法,应予答复。 证据三 录像 邮局回执 1-5段 1 证明原告印制到邮局寄发本申请的全过程(录像于李洪华律师新浪博客上,如需要提供,另供) 证明被告收到了《申请》 证据四 印有浙江省人民办公厅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告知书》 1 证明被告的《告知书》内容 证据五 行政起诉状 2 证明原告将被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1 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原告诉状及不受理情的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