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行政起诉状(诉杭州市人民政府高院状)上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洪华 1968110日生

 

单位: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006

 

邮编:200041

 

身份证:230823196801100676

 

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610827370

 

联系电话:13681900168

 

 

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奇 职务:市长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18

 

邮编:310026

 

联系电话:0571- 85251285

 

 

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被告2010224日作出的《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四项申请的法定职责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此于201045日将被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的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见证据五)。因被告于201035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鉴于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请您更改、补充所需申请的内容描述,并提供该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材料后,再逐一申请。”(见证据四)

 

原告写了八页的申请还不明吗?即使不完全清楚也应区分,应答复,不能答复说明原由。

 

“公开的内容不明对申请的内容不明”,真是一幅绝对,

 

说您不明就是不明,不明也明

 

说您不明就是不明,不明不行

 

横批:不服不行(建国80年前用)

 

横批:不明不行(建国100年后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将起诉材料退回原告,理由为“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与你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你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见证据六)。”

 

有以下六点理由支持诉讼成立:

 

一、为撤销被告不当的行政行为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两个问题,非所请。

 

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称公开的内容与你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立案的法官研究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政府建设工程法律招标系与原告有确定的利害关系,原告系专业律师,不然就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公开就是排斥了原告法律赋予的法定投标竞争权,公开是公平竞争的前提。

 

三、本诉并不是《民诉法》受理案件规定的适用。公开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必公开,公开与全体中国人的权利义务都不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公开了吗?《条例》是如此规定的吗?申请中前三项是法定公开的,第四项才是依申请公开的,《条例》并未要求申请须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国务院的《条例》则有限制性规定,即“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并没有限制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是政府信息,人人享有原告资格,不一定要有利害关系”。不应该限定原告资格,只要是知情权被侵犯,就有权利起诉。

 

四、我国《条例》第13条说的是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在公民有这些需要时向其公开;换言之,这是一种对公民的授权性条款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性条款。同时,条例第20条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规定中,没有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信息的理由和用途。可见条例并没有将特殊需要表述为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并且原告也有这种特殊需要。

 

五、特殊需要也是明确的,巨大的国家及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完成资金投资与产出,“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就是一系例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公开是《条例》的规定,依法招标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服务的招投标也是其中一种,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见申请书)。特别是“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法律招标投标,是政府对于国家及地方的财政项目进行法律管理。此种信息公开与招标与原告有明确的利害关系,也是原告为社会服务的机会,这是原告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这也是原告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是有律师费收取的竞争权,这是法律服务的投标权,不公开相关信息及依法进行法律招标投标就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诉。特别强调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更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而中院认定不属于行政受理的范围,是与法有悖的。

 

原告还想要说明的是,原告具有对该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这是因为:《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属于政府主动公开并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当然有权获取除国家秘密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并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