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1日
行政起诉状提审申请书
原告:李洪华
单位: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006室
邮编:200041
身份证:230823196801100676
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610827370
联系电话:13681900168
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兴国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7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022- 23325821
2010年4月18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EMS,其中所有内容将系原告所寄的,没有任何回复信息,这是什么呀,立不立案,应依法办理才对呀,现为什么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对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律师是民生思想,检察官是政府决定,法官是领导决定,应该是一切由法律决定才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告的事实及理由,请见证据附后。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原告现向本应受理该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自行审理该案件,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等法定权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