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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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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回复情况汇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0419来电,称诉市政府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9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各地法院受理情况

 

 

海南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立案时间:2010年5月6日《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年5月11日送达签收

 

案号:(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50号

 

预缴诉讼费:50元

 

汇款情况:2010年5月11日,收款人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46001002136050007664 开户行:建行龙华支行营业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6日以EMS将《行政起诉状》无故退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8日收到EMS邮件,该法院将《行政起诉状》无故退回。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4月21日电话通知立案,并缴纳两件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

 

汇款情况:2010年4月21日,收款人全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市山丹路支行

 

账号:302101201110104223 开户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电:0991-4687862,称两份行政起诉状都已收到,诉乌鲁木齐市的诉状没有问题,但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诉状需补充相应证据。

 

两件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

 

汇款情况:2010年4月28日,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000020000110059912579 开户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万银支行

 

2010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电:0991-468786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9日,中院0531-89256104来电称:诉省政府的我院立案,诉市政府的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预缴诉讼费:50元

 

汇款情况:2010年4月23日,收款人全称: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

 

账号:154101011830338 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

 

0531-89256131或89256104(立案) 0531-89256149(汇款电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7日,广州市中院020-83210200来电称:对两件行政诉讼案件均不受理。

 

2010年5月5日,原告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EMS,信件中含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案号:(2010)穗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该裁定书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信回复称:“该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现将来信退回。”案号:(2010)沪一中法信访第6220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0年5月5日,原告收到海口市中院的EMS,该邮件包含海口市中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信函,称:“经审查,你所提交的诉状中,被告海南省政府法定代表人名称错误,请核对后,重新向本院递交。现将你所邮寄的诉状及相关材料退回。”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6日,原告收到宁波市中院通过EMS寄来的邮件,该邮件中包含该院于 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一份《通知》,该通知针对行政起诉作出如下释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对象仅为该政府辖区范围内的人;且你与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事项无利害关系,故你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0日,珠海0756-2666308 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称:申请是向政府,但答复是其发改委,现起诉政府不当。原告认为,这个委托是政府委托的,不是我请求变更,我坚持这是政府指令行为。不能因回复中的出现其发改委的公章,而变成了原告诉的主体变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0日,长沙中级法院电话:0731-857998225 法官称:立案需要本人签名,我答复本申请不是公民个人的申请,是律师的申请,应是律师章才有效并符合申请主体的。申请必须由本人签字,并且是必须是当面签字,还有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等等,语速很快电话又挂了。

 

2010年4月28日,长沙中级法院电话:0731-857998225 法官称:被告并未收到申请书,是什么人收的没有交到政府,我称这个是政府的管理问题,与原告无关。法官又称:政府规定申请政府信息是有专门的机构必须向此申请。我称我向政府申请不是向其部门申请。法官又称:什么网上有公开的信息。我讲:招标投标法有规定,应按规定办。法官有些急:您不就是想出名吗?我答复:您应依法办事,立案与不立案。面对法官的问答,法官不是法官而对方政府的律师,政府这个律师从程序的不立案到实质审判直接进行了辩论并全部完成宣判,并且明确告之,我以告诉您了。。。。。告诉我了什么发?依法办案不知道呀?

 

政府信息公开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是社会进步的基石,也是增加法律权威的一小步,而法官决不是政府的雇佣。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青海省人民政府

 

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3日,14:51 西宁中级人法院来电话就诉省政府及市政府一事要求提供身份证的另一面(正面,就仅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面),其实所有信息都有的,还有律师证,身份证的正面是不立案的理由吗?对青海玉树的地震本律师也是深表同情,主动捐款666元,希望不要再震了,听说余震已有上千次了。但也担心人类这些违反天道自然的行为还会报复,连续出现国内外的非常现象,越来越希望风调雨顺了,风调雨顺不容易了,而如今风调雨顺是一种赊求了吗?助理调侃:地球调到了振动档。本律师为了支持青海玉树,为了支持政府领导全力救助人民,建设家园,主动要求撤回诉讼,请领导们做好当前工作吧,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公开问题,还有别的省及政府可以试解决。法官要求寄一份撤诉书并向其领导汇报。对于西宁是否同时撤诉考虑中。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包头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6日包头中院来电:04725179867 称诉状寄送错误(其实是有检查的),不是其管辖,我要求其移送,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不属于其管辖的,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等待解决中。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12日14:33 抚顺04137719577来电话称我是抚顺中院现答复你申请不能立案,理由是:不具有利害关系,我讲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要求有利害关系,其次,我是有利害关系的即申请中的第四项:不公开法律服务招标投标,就是侵害的我的法律服务机会及权利。其讲,不予立案,我要求出具裁定其亦不出,政府不予答复是有根据的,因为国务院办公厅有规定即不予整理,我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具有最高的行政效力,办公厅做出限缩解释是违反上位法的是无效的,并且是也没有解释行政法规的权力。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审查之。

 

拒不同意,上下两个回复的表示就是找各种理由为政府辩护,其真正的目的是正为政府的律师,地方中级法院你的地位是依法独立的审判,不是政府的后宫。

 

为什么法律的理解差别如何这么大呢?为什么有的地方就能立案,还能交诉讼费并开庭。法院怕政府这也是中国特色。

 

\2010年4月19日08:03 抚顺中院0413-37719577来电称:诉讼状收到,但称申请书中没有明确为其市或省政府:写成“本申请书收件之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本申请书收件市人民政府”。共为八十封,不能为理解为正确主体。李洪华律师认为,这个文意很清楚,有众多政府回复,有众多法院立案,这也是问题?法官还要学习语文或语法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0日作出通知,称“申请的内容与你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的诉请不属于受案范围。现将材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