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为第一主体及依法“主动、重点公开”的条文依据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开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是政府本身也是公开的主体。请见《条例》中多处是如此的表述的,就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本身就是公开的主体之一,并且是最重要的主体,《条例》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的政府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而是其下属的部门。申请中涉及“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属于09年特殊时期的非常重大事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这个大事的建设至完成只能由其负责,也应由其公开。
《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09年专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09年的专项发展)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09年预算、决算及融资)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09年大量的政府采购)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09年专项的重大工程建设的一切情况)
从答辩人掌握的情况来看,李洪华不光是向本机关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向全国80个城市提出类此申请,其申请动机和用途令人质疑。原告的诉(申)请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希望在公开的、法治的政府下,原告拥有自己合法的知情权,原告系专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律师,有参与权及竞争权。再者,原告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纳税人之亿万分之一,请求政府公开纳税人的钱如何花的,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力之一吧?
被告称依据(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规定。
申请书所列的四项公开申请及表格,公开必然涉及这些内容,这是中央及民众所关切的,这才是真正向广大民众的公开,否则就是不公开或名为公开实为不真实公开。如各政府网站普遍是什么工程、投多少钱、什么时间开始或结束,这不是公开,这是工程建设概况。公开是要完成申请书中所言的,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审批、资金的来源与支出、项目法人的建立
《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具被告答辩书中统计:2008年以来,中央政府新增四万亿投资分四批在我市投资5.12亿元,投资项目共129项,涉及水利基础设施、廉租房建设、循环经济、乡镇卫生院、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防护林等项目。截止2010年6月,完工64项,在建65项,累计完成投资11.18亿元。其中,第一、二批新增中央投资80项,已完工48项,完成投资10.43亿元;第三批新增中央投资19项,已完工11项,完成投资5894万元;第四批新增中央投资30项,已完工5项,完成投资1649万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除部分社会、事业项目由自治区委托我市审批可研部分外,其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均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我市按计划执行。
据此请被告按《申请书》中的一、二、三、四项的请求举证一一证明这些工程是如何按照《条例》进行公开的。
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了十多项,就本申请而言:当然是工程的一切具体情况,不然要公开什么?这是公开工程的必然要求。
李洪华在《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范围即要求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项目法人情况、合同条件情况、融资情况、地方债务情况、招投标情况、法律服务情况等是要公开项目是否审批,不仅是审批一关,而应是项目的全过程。
钱从哪来的?钱花到哪去了?结果是什么?项目的可研究,项目后评估的结果是什么?没有超出公开范围,是人民政府应依法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