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出庭意见(下)
八、答辩人并未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吗?
答辩书有称被告有5.12亿元,投资项目共129项目,这必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这就简单了,哪就请根据《申请书》一个个按照法律对照。符合公开即《条例》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请注意这是两种公开方式并须同时公开的)履行合法,不符合的判决支持诉请。
同时, 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四大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媒体即《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和《中国采购招标网》上的信息,没有或绝少有法律服务招标的信息。难道“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如此巨额的工程建设中没有法律服务是50万元以上应该招标的吗?显然不是,原因是法律服务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招标信息不公开。
这个规定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实施“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要的法律依据。请被告举证证明第四张图表的情况。我市投资5.12亿元,投资项目共129项有多少法律服务(招标的或未招标的)?就是《条例》中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招标投标法》同时规定的公开方式,这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要求,法律与行政法规都有规定并不矛盾,应同时遵守,同时公开。请被告举证证明吧!行政诉讼法也是规定被告举证的。
不知是谁发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了两年多了,操作起来却是一部《政府信息不公开条例》,这显然是哗稽嘲讽之词,但也是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确或不正确的总结。中国当前在所有发展中的问题的解决,公开是中国当前最好的方式,也是最现实的方式。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大政方针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的一个愿望,还是一项具有司法保障的权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关,也是中央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明确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公开的请求,请求判令中国进入公开的新时代。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同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此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洪华
20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