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洪华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006室
联系方式:13681900168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公开事项
一、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的具体情况、实施项目法人的具体情况、合同交易条件的具体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投资来源的具体情况、资金具体使用效益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如何具体解决假标、围标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申请“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的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法律服务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具体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具体情况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事实与理由及法律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1·15”特别重大火灾的发生三天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这个项目系政府工程,根据《条例》及《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的来源及走向是清楚的登记于贵区下级各管理部门,贵区政府是这个项目的主管一级政府,应依法公开当前特大事故的项目的流程情况。
对于下列网上的流程申请人不能得到证实,为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渠道。
《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非法分法,违法包,这个政府工程置法律于不顾,可能成为了赚差价的手段。
一、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的具体情况、实施项目法人的具体情况、合同交易条件的具体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具体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民、企业→纳税人→政府→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投标企业→施工企业等其他相关机构,因此投资人实质上是纳税人。
广大纳税人有权知晓此“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情况,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
二、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投资来源的具体情况、资金具体使用效益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网上有报,此项目的资金为3000万元,一个普通的外墙工程,为什么要这么多钱。这些钱都于列支于财政吧?同时是否为“三边工程”就是以浪费为过程,以低效为结束。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三、申请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如何具体解决假标、围标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关系到竞争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众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一)招投标情况,首先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公开
“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是政府工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为此规定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和《中国采购招标网》上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因为公开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前提条件,于这四种媒体上公开的有多少?公开范围是否全面?是相关产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3000万的工程根据上海的规定或静安区的规定是如何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公开公开的方式、方法。
3000万巨额财政资金进入市场时更应被“竞争”和被“择优”才能确保优质与高效。依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能起到促进国家及地方财政支出合法与有效的作用。避免违规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情况的发生。本身就有大量的弹性空间,如招标方式、歧视性条款、围标串标的认定、招标文件的评审、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直接导致了操作上的漏洞。“外过场、内定标”,根据网上的信息这个工程根本就没有经过招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被申请人依职权是完全知悉“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招标投标各种信息,因此应依法进行公开。
(三)如何解决的假标、围标问题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
为堵招投标法的漏洞,“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是如何避免违规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的?贵政府是见仁见智,在招投标过程均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解决假标、围标等问题的办法。此类信息的公开符合《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因《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公开包括招标情况、投标单位情况、中标的情况、中标单位的施工情况等均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申请“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的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法律服务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具体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明细。此关系到申请人专业律师能否享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申请人请求依法并依本申请公开
外资或民营建一幢大楼都请律师介入,“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3000万投资不需要法律服务吗,申请人作为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是50万元以上应该招标的吗?显然不是,原因是法律服务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招标信息不公开。
这,关系到申请人专业法律服务能否享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律师避免风险与减少损失给社会带来的价值与律师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关注国家基础建设事业的同时,也愿为国出力、为政分忧。依据《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此请求公开。
(一)法律服务招投标公开程度的政府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申请“11·15”特别重大火灾项目的法律服务信息公开,政府工程不应是一个利益集团转手于另一个利益的行为,而应是由项目效益管理者,当然包括法律管理。其实最重要也就是各环节的合同。合同可以是管理好质量、期间、成本的依据,也可是利益输送的方式方法。
法律服务的采购,是指政府以合同方式有偿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招标是指法律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代理人)进行法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律师服务费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否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三公一诚信”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补充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个条款没有完整明确列举,根据加“等”原则“法律服务”应属这个范围。此规定是
上海律师购买了执业保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单项损失最高可获赔600万元,全年最高可获赔1500万元。体现了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因此,律师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以及在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是有保证服务质量的赔偿制度作担保的。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赔偿。有关领导应对律师的服务能力及质量给予信任,特别是律师的作用给予支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需要改革了,《决定》实现了投资、建设、施工、运营一体化,但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优化。政府既是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被比喻为“勒死猛虎的软绳”。而政府的投资管理中合同管理是弱项,政府对工程进行反索赔成功的案例一定是“新闻”。“先合同,后审计”,事前监管优于事后审计的观点更可行。
合同是市场交易各方之间的宪法,是最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的方案。合同界定了各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真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离不开律师这块“法律板”的参与,律师的介入越早,越深,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会越规范。律师是合同方面的专家,并且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由律师协助起草的,律师能够提供投资与融资、招标采购、建设承发包、合同管理、索赔、签证、结算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的介入可成为事前防范、避免事后麻烦最有效的办法。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对建设过程的每一重要环节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可促使项目整个投资建设过程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因此由律师跟踪工程建设全过程,凭借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能有效的规避工程建设风险,使“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追求的“利”和“益”均得到保障!
不论是《合同法》、《建筑法(修订中)》、《投标投标法》还是《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都是在法律与竞争状态下进行的。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现实运行公式,供参酌:
政府:官老爷子\政府指令\总价合同\闭口合同\粗管理\不善索赔\审计\国家的事\
企业:企业骄子\经济合同\单价合同\开口合同\精管理\善于索赔\审价\自己的事\
民生:13亿百姓\说的不算\什么合同\都是没用\没我事\谁赔给谁\天价\党管的事\
“11·15上海大火”的项目操作模式于中国大地还有多少?可能是因为没有大火而“被正常”着。
请支持并及时公开,致执业律师真诚的谢意!
此致
申请人:李洪华律师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