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生病去世能否获得赔偿
李女士参加了一个卖保健品的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在住酒店的晚上,李女士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女士的女儿王小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旅行社辨称:李女士是因为突发疾病去世的,旅游过程的具体安排是卖保健品的公司定制的,旅行社就李女士的去世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的去世主要是突发疾病造成的,疾病是李女士去世的主要原因,但旅行社在李女士发病后,没有及时救助,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酌情判决旅行社承担李女士去世10%的责任。
旅游纠纷因为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加上当前国内旅游市场比较混乱,且与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这种纠纷一直为广大老百姓关注。在该案中,法院为什么判旅行社赔偿呢?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法律专业术语: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还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意见不统一,《侵权责任法》将这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明确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或者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卖保健品的公司代表包括李女士在内的所有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车辆、导游、安排食宿等服务,旅游的景点及行程安排由卖保健品的公司确定。李女士去世后,李女士的女儿王小姐并没有依据合同起诉旅行社,也没有起诉卖保健品的公司,而是起诉旅行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具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具体地讲就是:旅行社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要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评估。
今年4月份颁布的《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实施)专设一章对旅游安全进行了规定,因此不仅旅游者要注意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都要注意旅游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