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
张三的母亲死亡时留了一套房子,现张三的父亲和张三就这套房如何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张三的母亲在去世前就和张三的父亲离婚了,张三认为这套房子是母亲一个人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并获得完整的产权。张三的父亲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和张三的母亲离婚前买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三的母亲只有这套房子的一半的产权,因此遗产只有房子的一半,另外一半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分析如下:
1.张三母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只有张三一个人了,因此张三可以获得张三母亲的全部遗产。
2.张三的母亲和张三的父亲离婚是在8月份,张三母亲遗留的房子的产权证的核准日是同年的9月某日,因此张三的父亲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说法不成立,该房屋是张三的母亲的个人财产,张三可以依法继承并获得完整的产权。
张三的父亲认为律师的分析不成立,认为买房子签合同和付钱都在离婚之前,并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信息显示,该房子的登记受理日也是在离婚日之前,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然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房子为张三母亲的个人财产。
上海的房屋产权证上都有核准日,我们一般认为这就是我们获得房屋产权的时间,但在物权法施行前【2007年10月1日】,这个日期是否是我们获得房产产权的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的产权证上的核准日就是我们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2007]76号)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上海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