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为征收范围的房屋不得买卖
案情简介:
张*在某市上清路有一套面积为42平方米的住房,2004年,上清路被市政府规划为商业街,张*的房子在拆迁范围之内。张*的好友李*知道后,主动找到张*,表示愿意以高于市场价一倍的价格购买张*的房屋,然后将其改造成门面房,以便在拆迁时多得补偿款。张*见有利可图,将房屋卖给了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李*同时将房屋的用途改为经营性用房。当拆迁人市建委找李*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时,李*要求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市建委不同意,请求市房管局进行行政裁决。市房管局裁决按普通住宅房确定。李*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按营业性用房补偿。
法院审理:
李新与张华恶意串通,将列入城建规划内即将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并进行改造,其买卖及该造行为皆无效,判令驳回李新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李新为了多得补偿款,在明知该房屋即将拆迁的情况下,恶意购买,并实施改造,试图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该行为显然侵犯了第三人利益,故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就本案而言,李新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作出的,其实施改造房屋用途,欲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诉请,显然属不予补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