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焦点:
该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张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律师观点:
该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产为婚后共同继承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擅自处理夫妻两人重大财产,有恶意转移之嫌。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与张某交易价格差距悬殊。张某在明知郭某在夫妻关系期间,仅凭郭某声称该房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系争房屋,非属善意。结合该两点,张某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法院观点:
郭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在与张某房交易中一人签订合同、房款一人收取、房屋一人交接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房屋,张某、郭某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王某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收取的房款应返还张某,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