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我在上海一个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想与公司就北京办事处签订一份合伙协议。
问题是:
1.公司与个人是否可以合伙?如果可以的话是签订合伙合同还是合伙型联营合同,或者其他类型的合伙合同。
2.合伙的经营实体如这里北京办事处或者其他的称呼,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如工商管理所等地方办理经营手续(就像申请公司一样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什么的,像这样的合伙经营需要吗)?如果需要而没办理,那么我们这样的合伙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其他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