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
李某为人代购飞机票,经营已经有三年多。今年8月的某天,李某为上海某旅行社代购了6张上海往返成都的飞机票,收了旅行社的钱后,李某一直等待航空公司下调机票价格,但价格一直上涨,李某迟迟没有向航空公司订票。旅行社所带游客到达机场后,无法登机,经航空公司查询,发现李某没有向航空公司订票,遂报警。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李某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其家属找到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郝大海律师,希望 为其辩护。郝大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赶赴看守所,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询问了李某事实发生的经过,向李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
郝大海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李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其经营机票代购业务有三年多,每个月的营业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其不可能为了6张上海到成都的机票(价值6000多元)实施诈骗行为,其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李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郝大海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等待了三天,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回应。郝大海律师认为李某不是犯罪分子,不应当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虽然公安机关还没有向检察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但时间紧急,郝大海律师提前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的律师意见(更名为提请法律监督意见书)寄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收到郝大海律师的提起法律监督意见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了解的结果和郝大海律师反映的情况一致,完全同意郝大海律师关于李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的意见,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将李某 无罪释放。
附:提请法律监督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办理的李智涉嫌诈骗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郝大海律师接受李智哥哥李刚的委托,并经李智本人确认为李智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智,仔细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特提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
1、李智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预定三个人往返上海到成都的机票,7月24日收到客户的6690元钱,但此后机票价格却在不断涨价,李智像往常一样等待机票价格下降,但一直没有降下来,至8月13日客户该上飞机时,李智却忘记了这个事情。
2、涉案的上海往返威海的机票情况类似,8月8日左右客户打电话给李智要求订票,付款1830元,此后价格一直上涨,客户8月16日去威海,李智在8月15日晚上打游戏打了个通宵,第二天中午才看到客户的短信,客户已经威胁报警,但客户是老客户,最终客户并没有报警,最后用民事赔偿的方法解决了矛盾。
3、这两组机票事件均是民事经济纠纷,李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客户的钱财。
3.1、李智做机票代理工作已经有三年多,营业额多的时候一个月有几十万之多,就在事发前的几个月,每个月营业额也有五六万元,李智放着几万、几十万的钱不骗,单单骗客户的几千元钱,不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
3.2、订机票去威海的客户是李智的老客户,前面很多次订机票都履行正常,单单一次机票忘记了出票,是合同违约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网络订机票最大的携程网多次开出保单,却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至今没有发现携程网和/或携程网的高管被判刑。
3.3、去成都的机票,李智忘记出票,做飞机办理登机手续均需要提前1小时,向李智订票的旅行社在办登机手续时发现机票没有出票,通常应该和李智先联系并沟通,如果该航班还有空位,及时订票还来得及,但该旅行社却直接报警,希望借助警察的力量解决经济纠纷,严重违反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的规定。
因此,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李智涉嫌诈骗罪将其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智在2013年8月17日被拘留,至今已过去两周多,侦查机关对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回应,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特提请贵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违法干涉经济纠纷的做法,予以制止。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
辩护人:郝大海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