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盗窃缓刑辩护成功案
吴某盗窃16860元被提起公诉,辩护人经向法院争取,案件审理适用了普通程序。庭上辩护人和公诉人辩论激烈,庭审的焦点在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是家人关系?进而适用“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的法律规定。
辩护人举证证明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及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提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人,应当视为家人”的观点,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把本案区别与其他盗窃案件,吴某被判处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世伟之妻向莉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世伟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并结合庭审情况,本人认为,起诉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准确,但有遗漏的地方,因此造成建议判处的刑罚较高,应适当降低。
理由如下:
1. 起诉书中,没有明确列出被告人吴世伟和被害人向永慧的亲戚家人关系。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公安局机关的讯问笔录,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都提到了,被害人向永慧是被告人吴世伟的妻妹,并且被告人吴世伟夫妇和被害人自2006年就一起居住生活,是亲戚同时又是家人的关系。
庭审中,公诉人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其他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家人”的概念而不认可被告人吴世伟和被害人向永慧的“家人”的关系。
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人”的法律定义,就应该根据中国人通常的概念来理解: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丧偶儿媳和婆婆之间等都因为长时间的共同居住和生活,都形成了“家人”的关系。而本案中被告人吴世伟和被害人向永慧自2006年起就一齐居住生活,并且有“妻妹”的亲戚关系。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有共同的财产才能称之为家人,被告人吴世伟和被害人向永慧之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居住在不同的房间,不能称之为“家人”。本辩护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当前中国家庭的财产状况多种多样,很多刚结婚的年轻人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个人收入和开销也是AA制(各负责各的),但没有人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家人关系。
在中国,成年子女和父母大多数也没有共同财产,也不共同生活,但没有人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家人关系。
被告人吴世伟夫妇和被害人向永慧居住同一户多年,事发当日被告人吴世伟还在为全家人做饭,其中包括为被害人向永慧做饭。
在被告人吴世伟和被害人向永慧看来或者任何普通人看来,他们都是一家人。如果法院判决认为:妻妹不是家人。这样的判决难以让普通群众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起诉书中没有将该事实明确列出来,并附上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导致建议的量刑幅度较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判决时将该事实列入量刑情节,将该盗窃案和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待,从轻处罚。
2. 起诉书中没有提及被害人向永慧对被告人的谅解。
被害人向永慧通过其姐姐向莉芳向本辩护人多次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吴世伟的任何责任。并通过其姐姐向本辩护人递交了谅解书。但起诉书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六、关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
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充分考虑被害人向永慧对被告人吴世伟的谅解和希望从宽处罚的意见。
3. 被告人吴世伟的行为属于可以从宽处理的行为。
被告人吴世伟的行为是基于家庭矛盾造成的泄愤行为,自身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自己也没有将该行为推广或适用到社会其他人的行为或想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来也会有这种想法。并且其已经将赃物完全归还给被害人向永慧。并且是初犯、偶犯、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该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该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
我认为:
应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对被告人吴世伟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从而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辩护人:郝大海
2012年 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