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俊,身份证420323198303123450 ,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大庙乡万兴村5组
答辩人就(2013)嘉善民初字第118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不同意原告关于医药费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已经为死者沈桂珍支付医药费达5826元,虽然答辩人倒车导致沈桂珍受伤,但在此之前沈桂珍曾经跌倒致使右上臂受伤,这次受伤和上次受伤属于同样的部位,这次的医药费的产生不全是答辩人的行为所致,加上沈桂珍年龄较大,跌倒就会受伤,答辨人的行为在沈桂珍受伤中的责任不超过三分之一,沈桂珍共发生医药费5826+593.70=6419.70元,答辩人承担的金额应不超过2139.9元,答辩人已经支付医药费5826元,不应再支付剩余的医药费。
2、不同意原告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死者沈桂珍住院期间,均是答辩人的妻子前去护理照料的,护理费是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答辩人的妻子并不要求支付这项费用。
3、不同意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沈桂珍的死亡原因并不是答辩人的行为所致,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责任。
沈桂珍死于心力衰竭,和本案所述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
沈桂珍死于2013年7月15日,而本案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12日,二者相差8个多月。
4、答辩人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虽然答辩人的原因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造成的只是沈桂珍轻微的伤,并且沈桂珍之前在同样的部位亦受过伤,沈桂珍及其家人并没有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精神上或神经上的创伤或不正常,因此答辩人没有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义务。
5、被告刘俊支付的5826元医药费,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此致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