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
一 劳动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劳动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 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且已经履行的,超过部分按合同期满后的工资赔偿劳动者。
五 劳动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七 劳动合同法第 86 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八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赔偿 2 个月的工资,最多 12 年)
九 劳动合同法第 88 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 劳动合同法第 89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劳动合同法第 93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资格,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出资人应依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