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孩子抚养问题
【案情简介】
“80后”夫妻闹离婚,庭审现场只要求分割财产不要孩子。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她与宗先生2003年开始谈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婚后她发现,其实两人根本不适合婚姻家庭生活,就连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能吵得不可开交,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刘女士要求和宗先生离婚,但不想抚养孩子,理由是她现在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且患有甲亢需要常年吃药。她希望离婚后孩子归宗先生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包括两人婚后购买的一套楼房、存款若干及轿车一辆。
开庭时,宗先生同意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也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对于孩子,他称自己也不要,理由是没有能力抚养。
【律师看法】
“夺子大战”不稀奇,但案例中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比较罕见。上述案例一经报道,网上批评声此起彼伏,舆论明显一边倒,大都认为案例中的刘女士和宗先生不抚养子女的行为不人道。
其实,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抚养孩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个人独自抚养孩子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刘女士和宗先生确实无力抚养,均不主张抚养子女,也确实属于无奈之举。
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都不要求抚养子女时,法院如果判决呢?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即父母必须抚养子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以及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须另行起诉。通过该规定可知,在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如果离婚后,一方觉得自己不适合继续抚养或者认为对方不适合抚养的,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