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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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决算的工程能否起诉要钱?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左某某(原告)借用**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施工面积11000㎡,总包干价470万元。不久,因为发包人不同意转包,被告于同年2月解除了该合同,而后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材料精心施工,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完成设计变更工程。整个工程于同年9月通过了竣工验收,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其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万元。

同年10月,被告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包干价470万元及增补的工程款170万元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结算书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嗣后,被告与发包人达成协议,收取了全部工程款后,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得知后,即向被告催要。被告以不欠款为由对余下工程款分文不付。经协商未果,不得已,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

 

办案实录

接受原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证据材料,朱方明律师认为,案件确定为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是勿容置疑的,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有两个:一、原告到底是什么身份?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二、虽然工程通过了验收,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报告,所以双方并未进行工程结算。如何结算,应是案件的重中之重。

在调取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厂后,朱方明律师综合考虑现有证据,提出以施工合同加增补工程签证单作为主要证据,先行起诉。果然,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包括原告身份、承包范围的工程漏项、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材料应予扣减、增补的工程重复计算等问题另外,原告参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发包人、被告认可的工程审计报告,对工程范围和计价进行了鉴定。

在对审计报告与施工合同项目、计价方式进行比对核实之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总价(95%)427万元,被告下欠工程余款为108万元。另外,5%质保金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

被告不服,已上诉。

 

律师心得

施工合同纠纷中,每一颗螺丝都是法律,需要办案律师更专业,更细腻。这起案件也是一样,案情比较复杂。由于原告并没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工程预决算,因此很多文件,包括对方的意见,在接案之初是无法见到的。

而在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围绕诉讼请求,充分运用现在证据,选择以施工合同+增补工程签证作为突破口,无疑是最直接最简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