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任命法官?
法官是定纷止争的,是解决矛盾的,在古代法官的大部分职权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例如县太爷(县官)。但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矛盾增多、变复杂,法律也越来越复杂,法官都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法官或法院独立行使审批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最明显的例子是“自由心证原则”,是说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判断来审理案件。
法官是相对独立的,那谁来任命法官呢?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此,我们需要学习《法官法》的等法律。
《法官法》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官(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中级法院除外)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免职的,新任命的法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具备法官条件【《法官法》第9条】的人员中提出人选,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法官法》第9条】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因此我们国家法官的任命或免职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任命或免职法官,其他机关无权任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