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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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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买卖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2013)惠洛商初字第0112号,2013年5月2日、7月2日、12月4日经开庭审理,被告代理律师郝大海就庭审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本诉部分的庭审焦点在于原告的交货数量及合同金额,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3512.5方的砼,进而原告主张的合同金额不准确。
1、原告提供的结算表没有经过被告确认,在结算表上签名的人,代理人及法庭多次向原告确认,原告均表示其单位没有此人。
2、结算表计算使用的单价和合同约定金额明显不同,被告使用的灌装砼绝大多数都是非水下的,原告结算表上却以水下砼的价格计算,导致每方单价多算了10元,C40、C45合同约定的单价是泵送的价格,非泵送价格要便宜10元,就这两项,原告就多算了17.7万多元。
3、原被告合同约定的供货量为11000方,工程实际需要的砼量亦为11000方,原被告约定的砼的国家标准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8.3条规定:预拌混泥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泥土结构中刚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去误差应不超过+2%。按照此标准计算,原告供应的砼最多不应超过11220方。至2011年12月10日,原告供应的砼(依原告提供的计算表)就达到了11235.5方,对应的金额为4051085元(按照更正后的单价),被告已经支付410万元,超过了应当支付的合同金额。
4、原告用开出的495万的发票意图证明被告认可495万元的合同金额,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和通常的商业习惯不吻合。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4.2、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表示过认可495万的合同金额,被告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就此表示过认可。
5、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明显超过了政府指导价,并且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向其律师支付过相应金额的律师费,至2013年12月4日庭审前,原告解除了其原来的律师,其要求支付相应金额的律师费的主张没有了事实依据。
 
第二、反诉部分的庭审焦点在于砼是否有质量问题。
1、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书》、《情况说明》及反诉原告提供的照片证明了砼的质量问题。
2、反诉被告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庭审中及庭审前后,亦承认砼发生过质量问题(混凝土离析),反诉被告的实验室主任还应反诉原告的要求去现场处理过质量问题,当时有多人在场,法庭可以核实相关情况。
3、反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详细载明了修补产生的费用,具体到每个楼的桩基,证明了因为砼的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