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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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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哪去了?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在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不见了,这个条文中规定的“产品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的内容能简单、方便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整个条文如下: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但这个条文并没有删除,而是做出了修改,并且改动很大,修正将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45条合并修改为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关于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要求,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倾向于国家规定(一般指三包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这样的规定协调了法律和部门规章(三包规定)的规定,并且更加尊重契约自由原则,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却大幅上升了,因为消费者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拿三张维修单要求更换或退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