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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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房屋过户,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

  贾某在本市A处有一套房屋,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该房屋的小产证一直没有搬出来。2003年,贾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于某,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贾某将其所有的A处房屋出售给于某,于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贾某支付房款人民币15万元,余款人民币5万元待双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当日再由于某支付给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于某依约向贾某支付了房屋款人民币15万元,贾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于某,并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等材料交付给了于某。之后,于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至今。去年6月,贾某找到了于某称有办法办出产权证,其向于某提出要求,希望于某将贾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等材料交还给贾某,以办理产权证之用。于某听后,心想能早日办出房屋产权证对自己也是个保障,于是就将贾某与开放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了贾某,并要求贾某出具收条。今年年初,李某来到A处房屋,并向于某出示了A处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为李某,李某称A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其对A处房屋享有所有权,其有权要求于某迁出A处房屋。于某此时一头雾水,后多次赵贾某就此事谈判均未果,嗣后,于某在律师的建议下,起诉至法院,认为贾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贾某与李某就A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经调查得知,贾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处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该价格远低于A处房屋的市场价,且李某系贾某的表哥,经常居住地离A处房屋不远;李某仅有贾某的一张房款收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欠款来源凭据;李某在庭审中承认没有到A处房屋看过房。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贾某与李某就A处房屋进行的买卖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本案中,首先,贾某一房两卖,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其次,李某也非善意购房人。不仅李某与贾某约定的合同价远低于市场价,而且李某系贾某的表哥,又住在离A处房屋不远的地方,未去A处房屋处核实房屋的实际情况。此外,李某称其一次性向贾某支付了房款人民币60万元,但除了贾某出具的一纸收条之外,李某没有提供其他的该笔欠款的来源凭据。以上种种表明,李某的行为不同于一个正常的购房人,故李某非善意购房人。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显然贾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于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贾某与李某就A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