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张洪学的委托,代理其与被上诉人徐咸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一审二审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 被上诉人徐咸丙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第11页-18页不属于新证据。
1、被上诉人徐咸丙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大多在一审阶段已经提供,重复的部分代理人不重复发表意见,以一审质证意见为准。
2、被上诉人徐咸丙提供的证据的第11页-18页为徐咸丙2014年2月18日-2014年3月27日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金额为153874.65元。
2.1、这个费用发生在2014年3月27日,但本案一审开庭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在一审开庭之前或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被上诉人都没有拿出该证据,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也没有包括该项费用,不符合举证规则。
2.2、这个证据在一审结束之前,就已经存在,其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证据提出,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在二审中不能被认定。
2.3、这个证据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经过上诉人的质证,一审法庭私自或偷偷放入案卷并加以认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甚至违纪的行为,二审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上诉人坚持要求重新鉴定并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望二审法庭予以同意,以避免上诉人对法庭的公证性产生怀疑。
1、一审中上诉人已经申请过重新鉴定的申请,说明了理由并附了相关证据。
2、被上诉人徐咸丙二审提供的证据的第11页-18页,证明被上诉人徐咸丙仍然在接受治疗,其有经过治疗完好的可能。
3、被上诉人徐咸丙二审提供的2014年3月27日出院的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却没有提供出院记录,出院记录上有关于”出院时情况(症状、体征)”的描述,上诉人徐咸丙有故意隐匿这份证据的嫌疑。
4、医疗记录有存在不真实的嫌疑。
4.1、被上诉人徐咸丙的入院和出院情况如下:
序号 |
入院和出院时间 |
票据号 |
票面金额(元) |
备注 |
1 |
2013.5.21-2013.7.22 |
No.00017223 |
330118.99 |
3A病区17床 |
2 |
2013.7.22-2013.8.23 |
No.00016034 |
67199.34 |
3A病区17床 |
3 |
2013.8.23-2013.9.26 |
No.00018677 |
42656.20 |
3A病区17床 |
4 |
2013.9.26-2013.9.30 |
No.00019400 |
6807.05 |
3A病区17床 |
5 |
2013.12.7-2013.12.12 |
No.00040068 |
6825.70 |
3A病区26床 |
6 |
2014.2.18-2014.3.27 |
No.1300215869 |
153874.65 |
无出院记录 |
4.2、被上诉人徐咸丙第一次到第四次住院,床位号没有发生过变化,每次出院和入院在时间上无缝衔接,每次医疗机构都表示医疗好了可以出院了,还当天办理入院手续,并进行大量的化验和检查。
这是典型的用重复挂号,重复或无指征化验、检查,分解或无指征住院的方式,虚构医疗服务或提供不必要医疗服务的行为,用来骗取保险公司和上诉人的钱财。
4.3、医疗记录有可能不真实,基于医疗记录的鉴定意见会更加不真实,不重新鉴定,不足以消除上诉人对案件公证性的怀疑。
此致
代理人:
2014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