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重的审判长: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650号一案,2013年6月26日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代理人就庭审焦点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
1、 被告通过律师草拟离婚协议先提出离婚,被告在原告及原告父母单独使用的饮水壶中投放洗洁精,证明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了感情。
2、 被告的行为,例如私自联系到广西工作、私自带孩子去广西并将孩子留置在广西、在原告及原告父母单独使用的饮水壶中投放洗洁精,让原告无法接受,继而提出离婚,证明原告对被告也没有了感情。
3、 被告虽然在法庭上不同意离婚,但相互没有感情的婚姻且已分居两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能判离婚的规定,请法庭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二、 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1、 孩子户籍和原告在一起,孩子体检、打防疫针、上幼儿园、上学等,办理手续方便。
2、 原告有稳定的住所,被告居无定所,同时收入较低,难以在几年内为孩子提供和原告类似的居住条件。
3、 孩子自出生多数时间由爷爷奶奶带,孩子判给原告,并继续由爷爷奶奶带,可以给孩子一个稳定舒适的环境,现孩子在原告处(见照片),原告继续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4、 孩子体弱多病,被告有把孩子带到广西抚养的想法和行动,上海有较好的医疗条件,孩子判给原告,可以保证孩子在上海健康地成长。
5、 被告有向原告及原告父母饮水壶投放洗洁精的行为,被告在生活遇到困难时,有可能做出过激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孩子的安全。
以上意见,希望能被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