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024号(管道买卖及安装)案,上海杰瑞空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殷昌仓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4月14日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郝大海律师就庭审焦点发表意见如下:
1、被告上海市住安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工地的管理者,原告的安装行为没有上海市住安安的许可或同意是不可能进行的。
2、被告上海殷昌仓储有限公司是管道的实际使用者,其应当向管道的提供者和安装者支付相应的款项。
3、两被告之间的合同包括了管道的安装:四号清单-机电工程 4/1,4/2页。
4、被告没有提供他们之间的合同及合同相关的文件,从而确认曹勇的身份,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5、被告之间的合同8.2、8.3明确上海市住安牵头协助办理相关建设批复文件及食品加工许可证,原告提供的空气压缩机及管道也需要办理建设批复文件及食品加工许可证,现原告供应及安装的管道正在使用,证明两被告都是向原告采购的相对方。
此致
代理人:郝大海
2014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