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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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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宝马760被害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潘臻羿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罪一案,启东松川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松川公司)的代理人郝大海律师就庭审焦点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潘臻羿没有诈骗启东公司的想法(或动机)和行为。

 1、潘臻羿代表宝骏公司和熊兵兵等其他多人进行的多次二手车交易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票也不是买卖双方开具(二手车市场统一开具),合同均得到了履行。

 实践中,购买新车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卖方帮助买方在车管所登记上牌(登记上牌不需要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2、潘臻羿和松川公司签订合同后,以松川公司的名义向宝景公司(松川公司没有盖章)下单购车,宝景公司向宝马公司下单订车(张琦笔录),虽然潘臻羿只交了2万元订金,但在潘臻羿被宝骏公司威胁逼迫还钱时,2万元对其也是不小的数目。如果有诈骗的想法,这2万元也应该节约下来。

 所有的证据只能认定潘臻羿曾经欠宝骏公司11辆二手车的销售款,并且已经还掉79万,潘臻羿目前欠宝骏公司只有20几万。潘臻羿通过借款或刷信用卡等方式完全可以履行和宝景公司的合同。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交易方签订合同,交易方根据表面表征出来的现象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松川公司在宝骏公司的营业厅二楼(潘臻羿、陈越笔录)、穿着宝骏公司制服的潘臻羿也被证实是其员工、合同也是宝骏公司的格式合同、钱也是打给了宝骏公司,这是最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合同上是否有合同章及合同的真假均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并且本案中,潘臻羿可以销售新车。二手车部的马刚也销售过新车(鉴定书六/11-6页)。

 表见代理的后果要宝骏公司承担,宝骏公司可以选择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退钱给松川公司。如果有什么损失的话,也是宝骏公司承担,因为宝骏公司管理混乱,25辆车(大多是豪车)不在了,一年多才知道,自己过错明显,这是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初衷。

4、潘臻羿七次笔录有六次都说没有欺骗启东公司的想法,庭审中潘臻羿多次表示没有诈骗松川公司的想法,其在宝骏公司的威胁逼迫下,产生的是挪用松川公司购车款的想法,潘臻羿没有编造虚假的信息来骗取松川公司信任。

 二、松川公司没有被骗。

 1、松川公司是通过熟人介绍找潘臻羿购车的,基于熟人的介绍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主要是履行公司之间的手续,潘臻羿没有通过宝骏公司订车而通过宝景公司订车,其后也告知了松川公司。

 2、潘臻羿和松川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其和熊兵兵签订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2.1、松川公司的钱打给了宝骏公司,熊兵兵的钱打给了潘臻羿,松川公司的钱潘臻羿一分钱也没拿到。

 2.2、潘臻羿为松川公司下了购车的订单,并支付了2万元订金,潘臻羿卖给熊兵兵的车其无权处分。

 3、松川公司报警目的是要宝骏公司退钱,并没有说潘臻羿诈骗(陈越笔录),后又通过民事诉讼,把相应的购车款进行了冻结保全,购车款的归属还需要民事裁决,并不能因为潘臻羿欺骗宝骏公司说:这个钱是还公司的钱,法庭就认定钱还给了宝骏公司。

 

三、认定潘臻羿诈骗松川公司会导致很荒唐的后果。

1、宝骏公司没有得到宝马公司销售新车的授权(审理查明),宝骏公司欺骗潘臻羿及其他销售人员,以宝马公司新车代理商的身份对外营业,宝骏公司及其所有新车的销售人员均没有代理权而销售,二手车部的潘臻羿销售了新车是诈骗,其他新车销售部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也是诈骗。

 公诉机关和法庭如果追究潘臻羿“诈骗”松川公司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及法庭均需要将发现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认为潘臻羿和松川公司签订合同是诈骗行为,无论法律表面上看多么符合逻辑,一个人(也可能是公诉人或法官)去4s店买车,把钱付给了4s店,就因为销售员说这个钱是他还4s店的,法庭就认定这个购车款归4s店了,这样的认定,卖茶叶蛋的老太太都能笑掉牙。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依法维护松川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代理人:    
                               2014
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