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东方早报网 作者:蒋洪
财政信息公开什么,透明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最终要看公众能否通过了解更多的信息,对滥用公款、三公消费、形象工程、贪污腐败等不良倾向产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这是财政信息公开成效最好的检验标准,以此为目标,才能避免雷声大、雨点小的作秀式公开,使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提出了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其中第二项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这是政府推进这方面工作的一个新举措,社会期待着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信息公开的实质性进展。
《工作安排》虽然强调的是“重点”,但它以财政信息的全面公开为基础。离开了全面的公开,重点公开的意义就会十分有限。就好比要让人看清一个东西,不能只露出这个东西的几个点,全面展现这个物体,才能让人更加看清和理解局部。《工作安排》中提到“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公开,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全貌。我国目前在预、决算的公开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透明度水平仍然很低,如果整体公开停留在现有的水平上,那么个别局部的公开,其意义将会十分有限。
《工作安排》虽然没有提出预、决算公开的具体目标,但提出要“推进”。既然是推进,就需要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下方面可以考虑:
1.各级政府公开总预算、本级预算和本级政府所属的部门预算,用科学、规范的方式清晰反映不同级次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2.政府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应包括一般政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科学规范的方式分别展现这四个预算的全貌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3.预算支出的公开必须细化,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按经济分类细化到款,项目支出按项目分列。
三公经费的公开是《工作安排》中强调的一个重点,提出了要“进一步细化”三公经费的公开,“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的目标。三公经费的透明化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用什么样的方式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更为有效,这需要认真考虑。一种方式是单独公布三公经费,另一种方式是在预决算的整体信息框架中公开三公经费。第一种方式不仅存在孤立数字不容易让社会进行理解和做出判断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容易隐匿实际发生的三公消费,或产生误导。例如,公款吃喝不一定就体现在“公务接待”中,若在其他项目中支出,这笔吃喝费用就在通常所说的三公经费中消失了。更何况“三公经费”本身也只是公款消费的某些特定形式,大量其他形式,例如送礼、娱乐、形形色色的会员卡、国内的公款旅游、超标准的办公楼、豪华的室内装潢等,都不在目前通常定义的三公经费范围中。
如果采取在预算信息的整体框架中公开三公消费信息的方式,不论哪种类型的公款消费,不论其形式做怎样的变换,只要信息公开达到一定的细化程度,都会显示出来。前面提到的支出的经济分类的信息公开,正是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在支出的经济分类体系中,公务接待、公费出国、车辆购置和维护,都属于这个体系中的几个款级科目。将支出的经济分类信息公开到款,就在一个整体框架中展现了狭义的三公经费,同时使得其他形式、更宽泛意义上的公款消费无处遁形。除此之外,信息公开还必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中提出“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就是一个细化的举措。但这一细化的程度对监督来说还是不够的,还有待进一步考虑。
《工作安排》提出:“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开,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将这方面工作作为一个重点提出来,很有必要。要求将该预算的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是一个进步,应该得到肯定。文件在这个问题上针对中央政府,对于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示范意义。若能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开扩展到各级政府,意义将会更大。
此外,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信息公开方面,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完整性,这个问题在《工作安排》中尚未涉及。目前所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是国有企业利润或资本上缴政府的部分。从利润来看,目前上缴的部分不到全部利润的10%,也就是说,90%以上的利润在预算外。从资本来说,反映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部分更是微乎其微。换言之,绝大部分的经营性国有资本及其利润都没有显示在这个预算中,它是很不完整的。这种情况将使得不论如何细化,公开的透明度都会大打折扣。为实现社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面了解和监督,迫切需要编制一个包括全部国有经营性收入、支出和利润(不论上缴与否)的完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且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显示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在这个基础上,信息公开的细化才会更有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要举措之一,其最终目的在于让社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财政信息公开什么,透明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最终要看公众能否通过了解更多的信息,对滥用公款、三公消费、形象工程、贪污腐败等不良倾向产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这是财政信息公开成效最好的检验标准,以此为目标,才能避免雷声大、雨点小的作秀式公开,使我国的财政透明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