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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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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冲突

 (一)案情介绍

  顾某(男)和蔡某(女)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的3月份蔡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蔡某在工作中表现优秀,领导当时正考虑提拔她当部门经理,为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蔡某犹豫再三还是去做了人流手术,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顾某。有一天顾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蔡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非常气愤,质问妻子为何不经他同意就把孩子打掉?蔡某再三解释,顾某无法接受,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什么是夫妻生育权?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如何解决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
    (二)夫妻生育权的内容

   (1)夫妻生育知情权

  夫妻生育知情权是指夫妻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夫妻之间彼此向对方享有此项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知道对方生育信息,也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生育情况。在知晓了这些情况以后,夫妻才有可能作出相应的决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夫妻生育知情权也是夫妻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夫妻在接受生殖健康服务的时候,有权要求服务机构如实告知结果,夫妻在治疗其他疾病时,也有权要求告知可能影响其生育的治疗措施和手段。在生殖健康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一项权益的今天,夫妻所拥有的这种生育知情权必须明确和保护。

  (2)夫妻生育决定权

  夫妻生育决定权是指生育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间隔的权利。它是整个生育权的核心 ,体现生育权的本质。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主体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 ,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预。但同时生育权行使应受到一个国家人口政策的制约 ,应符合人类安全的要求 ,及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如计划生育法对计划外生育的公民规定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但人的生命权高于生育权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生的子女 ,其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要受到同等保护 ,社会不能歧视 ,在接受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不能有不平等的待遇。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主体有权决定不生育孩子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

  生育权冲突问题的复杂就在于在不同阶段,男女在生育中的处境不同,地位不同,法律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的解决应对怀孕前和怀孕后两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1.怀孕前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

   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时,应该认识到自身身份的转变对于生活的影响,在做出任何重大决定时,不仅要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也要为配偶一方着想,夫妻各自享有的生育权亦是平等的。婚后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问题,夫妻应当充分考虑到本人意愿、配偶态度,本着对家庭、未来孩子以及社会负责任的态度,由男女两方协商决定。充分协商,这是解决夫妻间分歧的基本原则。
    2.怀孕后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

  怀孕后夫妻生育权冲突可表现为如丈夫一方想要孩子,妻子一方想流产或妻子一方想要孩子而丈夫想要妻子流产。对于丈夫一方不想要孩子,而妻子一方将孩子生出的情况。法律也保障了妻子及孩子一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后可以离婚的,也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在此,着重对丈夫一方想要孩子,妻子一方想流产的冲突解决进行分析。我认为此阶段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要在平等生育权的基础上向女性生育权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