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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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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的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的完善

1.明确适用庭前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类型。审判实务中,法院对选择适用庭前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有所限定,集中运用在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能及时履行、庭前先行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为:交通肇事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性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有可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重伤害案件,被害人、被告人明确要求法院主持庭前调解的其他刑事案件。不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群体性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其他应当着重调解的案件。

2.明确庭前调解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倾向于庭前调解的法官不能担任同一案件的主审法官,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可能挟审判权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或诱惑,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但是,调审主体分离并不是消除法官对调解消极影响的根本途径。相反,在调审主体不分离的模式下,主审法官对案情比较熟悉,通过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让当事人自行预估案件审判的最理想效果及最差效果,便于当事人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庭前调解程序中的调解法官,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一位法官的职能。

3.明确庭前调解程序的期限。规定庭前调解期限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庭前调解期限过长,将失去设置这一程序的实际意义。由于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决定其审理期限不能接近或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故对于符合庭前调解条件,经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案件,应比照刑事案件审限设置调解期限,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以15天为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7日内调解完毕。如需延长调解时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普通程序最多延长5天,简易程序最多延长3天。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失败时,调解程序终结。

4.强化庭前调解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约束。首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庭前调解的启动应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1)核实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不能以庭前调解应一切从简为由而忽略该程序,庭前调解必须注重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审查。(2)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应当参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3)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详尽阐述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4)为保证庭前调解程序的独立性,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让步及初步解决方案均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其次,庭前调解也是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因此在实体法上也必须遵守严格依法办事原则。调解虽然是双方互相让步以达成协议,但是,谅解和让步都要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必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除自诉案件撤诉外,不能调解解决,而应当依法判处,达成调解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建立对庭前调解的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将调解与审判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之中,特别是由同一审判人员来完成整个程序,很难避免“调解者”和“裁判者”两个身份之间的越位和混淆。审判人员在庭前调解中要做到保持中立地位,除了加强法官自身建设外,还应对法官庭前调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一是应对调解全程进行书面记录,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便于法院内部进行审判监督;二是规定对法官在调解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通过严格的惩戒制度,促使法官正当行使调解权,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三是应将调解纳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对于庭前调解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或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

6.限制当事人反悔权,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不仅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草率行为起到了鼓励作用,否定了法院所做的调解工作,而且可能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审判带来很大影响。鉴于此,应当严格限定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反悔:(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非其自愿进行;(2)调解结束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可证明调解书的内容有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不合法的内容;(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庭前调解制度是对庭审调解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执行中的困难,有效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庭前调解程序的改革,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如对调解案件再审申请、附条件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调解担保制度等,均有待于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践,以探求最佳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