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以及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根据该《规定》,非法删帖和网络水军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1、非法删帖、雇佣水军要担责
《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还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发布的帖子构成侵权,删除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此作为交易。双方达成有偿合同,乍一看是你情我愿,现在明确也是无效的。”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根据《规定》,今后雇佣“网络水军”也会被追究连带责任,对于遏制这种行为起到一定的作用。
2、转发也侵权?影响越大过错越大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3、发布哪些个人信息算侵权?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发布哪些个人信息不算侵权?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