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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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井“血酬定律”:为骗取赔偿74人跨6省锤杀17人伪造矿难】 2 (转载:洪流法眼)

 

      在伪造矿难杀人骗取赔偿的系列案件中,同样也是因为有了利润的存在,才会有人铤而走险形成犯罪,而且由于这个利润市场的存在,又构成了绵延不断的产业链。

 

      犯罪人花很低的成本,从各地庞大而廉价的劳动力市场上搜寻猎物作为潜在的被害人,这是完成犯罪的第一个环节。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庞大和对劳动人员管理的不完全到位给此类犯罪提供了富足的土壤。

 

      当然,仅仅找到了“猎物”只是完成了犯罪的预备,促使此类犯罪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还需要别的条件——(投入矿山和矿井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无序追求:用最低的用工成本和劳动保障成本去攫取最大化的利润。

 

       这样的无序追求,在实践中表现为非法雇佣童工、智障者和精神病患者;不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简化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发生矿难尽量不报或瞒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的卖方身份在赔偿时压低价格,用比法律规定低得多的费用“私了”矿难。

 

       这种无序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做法,为犯罪者无形中提供了优越的犯罪场(犯罪学概念,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包括四种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犯罪控制机制弱化情况),使资本和犯罪者都因为追求利润而达到了无形的“默契”:杀害童工、智障者比杀害正常成年男子容易得多;简化安全保障措施使矿难的发生成为家常便饭,很容易隐藏犯罪者处心积虑的犯罪;资方“私了”的要求也有利于隐藏犯罪证据,避免管理机构和警方的介入。

     

      有的时候,地方官员为了粉饰政绩,“促进经济发展”,明知有的矿山矿井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是形成犯罪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了这样养料丰富的犯罪场,如果发生了十次犯罪只有一次被发现,那么对于生活在底层的犯罪者来说是多么巨大的诱惑:在矿上辛辛苦苦干一年可能只能挣几万元,而制造一次这样的“事故”,就可能拿到一年甚至十年的辛苦钱,何乐而不为?宣扬道德固然重要,用严刑峻法去约束也不可或缺,但更重要的是,不要给潜在的犯罪者一个肥沃的犯罪场。

 

       应该说司法机关对于这样的案件判决下手不可谓不狠,但却很难以儆效尤。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在犯罪前端的管理机制出了问题:如果对于矿山和矿井的管理更为严格,处罚更为严厉,斩断资本和犯罪者在不约而同中形成的“犯罪默契”,给资本这一怪兽套上强有力的辔头,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王宝强”被骗到矿井下成为诈赔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