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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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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体,如何处置彩礼?

 

“彩礼”源于西周婚姻“六礼”之一的“纳征”,至今仍是广大男同胞结婚前逃避不了的一道坎儿,迈过了,步入婚姻的殿堂;卡住了,可能就没有然后了。

结婚前,彩礼给的可能很痛快,离婚后,想把它要回来可就难喽。然而,最高法发布了一个要回“彩礼”的典型案例,男、女同胞可得好好学习学习。

基本案情

男方王鹏和女方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女方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举行婚礼后在男方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

结婚前10天左右女方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双方结婚前,男方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由女方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男方父母购买(现由男方家保管)。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双方曾发生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双方用女方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男方保管)。

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女方回娘家并与男方分居至今。男方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男方所有;女方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男方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案件简析

不是说“彩礼”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吗?为啥法院判女方返还?的确,一般情况下“彩礼”不需要返还,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的行为,正属于《婚姻法》第3条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且造成了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男方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已符合《意见》第19条规定。因此,对女方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双方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男方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男方所有。

那么,难道只有这一种情况才能要回彩礼吗?当然不是。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通常,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符合上面情形,是否就一定能要回彩礼呢?当然也不是。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至此,是否掌握了拿回彩礼的正确“姿势”?想结婚或者已经结婚的男同胞、女同胞们,是不是又get到了新技能?但堂主还是希望大家在婚姻中可以用不到这个知识,毕竟“彩礼”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