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KTV常见到“谢绝外带酒水”字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条款违法吗?顾客到KTV消费与店家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谢绝自带酒水”属于不成文规定,显失公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这种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KTV“谢绝自带酒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