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的异议
原告钱卫东 诉 被告启东星河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681民初4764号,原告申请对配电间等22项的签证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被告提出异议如下:
1、被告在同意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的时候,就声明了仅对门卫房(第13项)和保塌工程(第14项)进行鉴定,对其余20项不同意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双方无进行建造的合同或者合意、原告无证据证明是其建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同意其建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愿意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同意原告进行建造。
2、原告向法院提供了3次签证单,每一项3次提供的签证单内容、时间等各不同,所有的签证单均是原告自行填写伪造的,所有的签证单均没有被告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签证或证明。
3、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大多是依据原告的单方面陈述作出的,不客观,不具备证明效力。例如签证1:配电间根据原告提供的“汇龙锦松机械厂配电间”图纸的轴尺寸11.4*3.9m计入,高度4m,与现场勘察情况基本吻合。签证4:厚度依据原告提供的40cm计。签证14:中心小岛无法进入,无法正确测量工程量,现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685米计算。签证16:根据原告现场口述现场铺设10个Ø1000@1.2m长的砼涵管。等等。
4、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已经声明法庭提供的“案卷及补充材料无法满足鉴定要求”,就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终止本次鉴定程序。
鉴定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如果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原告单方的陈述作出鉴定,则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被告认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程序,若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意出具造价鉴定报告,被告将向司法行政部分反映相关情况,建议取消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资质。
此致
被告:启东星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