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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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原告****  被告苏剑蓬、陈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开庭,原告代理人郝大海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不高,法庭不应当调整。被告用原告资金提前偿还了银行借款,获取了巨大的利益。被告存在明显恶意,其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不能被支持。

1、被告苏剑蓬、陈裕明显不具备短期内还款的能力;陈裕因自愿为他人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被执行人,说明其除了本案房产之外没有钱款向他人还款,因此也就没有钱款向原告还款;苏剑蓬因购买本案房屋欠银行93万元,是原告帮其提前清偿的,因此目前苏剑蓬也没有一次性拿出103万返还给原告的可能。

2、两被告都没有短期向原告返还103万的经济能力,原被告均是自然人,原告的损失应参照民间资金使用成本进行考虑。从时间上看,自2018年6月19日打款计算,2018年9月19日一审结束,一审向二审移送案卷约需要3个月(被告上诉的可能性很大),二审3个月,申请执行1个月,执行程序一个阶段6个月,因此原告在2019年10月19日才有可能拿到执行款,还有可能不是全额。

2018年6月19日-2019年10月19日时间跨度为16个月,民间资金使用的成本在年利率24%以上的比比皆是,因此本案20万的违约金不高,没有调整的余地。

3、原告帮被告苏剑蓬提前向银行还款,苏剑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房贷周期都比较长,贷款的利息相应也比较高,一般与本金差不多、甚至高过本金,因此苏剑蓬因原告帮助提前还款已经节约了93万左右的利息,苏剑蓬获得的收益应当看作原告的损失。

4、两被告均具有明显的恶意,法庭不应当进行纵容。(2017)沪0115民初75539号案上海市浦东法院2018年1月1日作出判决,苏剑蓬参加了庭审,对陈裕进行了合法传唤,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到场了,因此两被告对浦东法院案件的审理及保全查封情况均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两被告隐瞒房屋被查封的重要事实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用原告资金为被告解除抵押减少损失,并故意事后告知原告让原告起诉,阻止前案拍卖房屋,意图用法律的手段继续占有使用本案房屋,存在明显恶意,因此其主张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不能被支持,最高法院在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案件中就使用了这样的观点。

      此致

                               原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