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地址张家港市大新镇*****46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08522。
被申请人(原告):刘**,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0132516,地址南昌市西湖区****42号。
请求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就原告刘**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不认识刘彬华,他怎么能告申请人?
2、申请人不认识***,申请人怎么能和他成为共同被告?刘彬华能在一个法院起诉全国人民?好像不能吧?
3、《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张家港市,故本案应由张家港市法院管辖。
此致
被告: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