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链、建设链、房产链、项目链
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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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下的声音:四万亿为什么要公开

 

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令各国政府警觉,并不约而同的按照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采取了“救市资金”的办法,中国北京政府就是其中声势最为浩大的一员:北京政府投入4万亿资金,其管辖范围内的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地方财政投入合计达到20万亿元,北京政府的投入数额举世惊人!远超过美国的1万亿美金、俄罗斯的9500亿卢布、德国的5000亿欧元、法国的3600亿欧元。这就是中国的大国风范!?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宪法》序言的规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若将“救市工程”比作建设工程,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众便是业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即开发商(最多是代建),而北京政府则是总包建筑商地方政府则是分包建筑商“救市资金”可以比作工程款。于是,“救市工程”出现了以下问题:

 

总包率先提出了4万亿的合同预算报价,开发商签字认可了;分包商看到开发商如此爽快,便“跑步钱进”到总包商的计划部门(国资委)申请变更施工图、增加预算,反正总包商与设计单位是一家嘛,而且总包也不用支付工程款嘛!总包商经验很丰富,又具有专业技能、人力资源丰富,不像开发商56个民族、各行各业,不懂“救市工程”的十有八九,少数懂“救市工程”的又没有演说的平台与一票否决的权利。因此开发商谈无论什么工程,都不专业,与总包商谈什么,都显失公平。站在承包方的立场,开发商专不专业没有关系,开发商越是愚蠢对承包商越是有利。同时承包商还很懂谈判(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技巧,借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为由,谈判开始之前决不向开发商或业主透漏任何谈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报表、清单。借着社会主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春风迅速搞定谈判,签订施工合同,拿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财政税收款预支)

 

现在业主提出疑问了,并开始了思考:

 

1. 是不是我们给开发商授权的范围过于宽泛,致使作为业主的我们,连查阅“救市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报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权利都没有?我们要求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我们需要知情权。

 

2. 开发商的整体不懂“救市工程”,应付不来兵强马壮的总包商,难倒我们13亿的业主就不能选拔出一批专业谈判组作为监理公司,来更加有力的维护我们业主的权利,对不懂行的开发商与利益驱使下的总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行使否决权?

 

3. 总包商要4万亿,开发商就给4万亿,分包商要20万亿,开发商还给20万亿,谁来为业主主张权利?不要忘记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在我们13亿的业主身上。开发商体制问题导致整体的无能,使他们看起来像跟承包商们串通一气一样。虽然开发商无功,但毕竟开发商也没有错,错的是什么呢?

 

4. 我们13亿业主不缺人才,开发商的每一名成员又是经过无可质疑的民主制度选举上位的,哪里出错了呢?我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中国大陆地区《宪法》《组织法》)缺少的是应急机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规定)的人大主席团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比如根据承包商已经提出过的合同要约(预决算等议案)和将要提出的合同要约,通过专业化分工、专业化人才选拔机制,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组建不同的监理公司,凭借专业技能、风险防范意识专门对施工合同行使否决权,来维护业主的利益。否则,总包每次出来谈判均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派出精兵强将来来游说,而开发商却不选出针对性的人才迎战,人才又少又不站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来揭穿利益驱动的承包商的面纱、来指出哪些合同要约侵犯了业主的权利。随之,开发商的整体在总包面前将永远是业余的。

 

5. 在“救市工程”下,工程款承包商是不垫付工程款的,4万亿、地方20万亿均是从业主帐户(财政税务)支出的,地方分包将会再次分包(再次分包,依据建设工程国际惯例,属于违法分包,救市工程再次分包是否合理性,有待讨论),根据国资委已经发布的粗疏、概括的4万亿投资去向的报告,建设工程占“救市工程”资金投入的87%以上(这也是笔者将4万亿投资比作“救市工程”的原因之一)。同时,地方政府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大多遵守的“游戏规则”是垫资,据笔者走访建筑工地同项目经理交谈了解到市政工程下的垫资除了合同之内的40-60%之外,合同外还要巨额垫资。于是,13亿业主的资金流与市场重要主体的企业资金流,均流向承包商(中央政府总包商、地方政府分包商)。资金是否被滥用、资金流是否被截流、在使用中是否存在浪费的情况?既然没有监理公司帮我们业主监督承包商,13亿业主就要自己站出来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了解到“救市工程”的细节。当我们13亿业主依据总包商的书面承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承包商公布资金使用率、资金去向明细的时候,总包商却以其已经向开发商公布并征得开发商同意等为由拒绝答复业主。业主没有与总包商直接的合同,但业主与开发商具有合同,业主对中国大陆地区的每一个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地使用权均享有《宪法》赋予的绝对权力!

 

6. 13亿业主不能忘记,只要我们通过开发商把知情权的需求表达出来,作为谈判不可让步的底线,承包商若固执己见,开发商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罢免权),解除承包商的合同地位。业主权利不容侵犯。

 

追求幸福的权利不仅是美国宪法权利,我们13亿人也应当享有。追求永恒的温暖,首先需要知道太阳在哪里。解除公众对以上问题的质疑,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市场主体只有先确信政府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与投资去向的真实性,市场主体才能安排最优化的生产、经营,以适应宏观经济,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人民政府,永远不要忘记开国先烈们为了警示后人,在“政府”二字前面雕刻上的“人民”的用意。当4万亿地方20万亿的政府信息通过媒体公开后,舆论与良知、民意与民权、稳定与和谐将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