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复议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澄行审监〔2019〕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申请取消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澄地2018-C-23(A、B)地块江阴南门商业街建设项目(B地块)工程”的中标人资格一案,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郝大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曲意解释“......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招标制度的实施意见》附件2第十条第(五)项2中“......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以及
招标文件10.8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解锁手续......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的规定还是招标文件的要求,都要求项目经理在投标时没有在建工程,如果项目经理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因故不能开工,项目经理可以参加本案投标,但仅限于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因故不能开工的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汤明拆迁安置房项目还在建设的情况下,提前或虚假解锁的情形。
工程还在建设的情况下,既不属于停工的情形,也不属于不能开工的情形。
二、苏建建管〔2014〕701号第十条不是列举性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本案有客观证据(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记录)证明新德公司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仍然在本案投标时,仍然由新德公司在建设,项目经理汤明的解锁手续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属于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情况,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同时招标文件也要求投标时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三、汤明的解锁手续是否合法,理论上本案中可以不进行审查,但江阴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处理。
为汤明就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解锁手续的是江阴市人民政府的下属机关,江阴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获知下属机关存在违法违纪、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的,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并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改正。
听证程序中,被申请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已经确认新德公司/汤明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本案投标时仍在继续施工,没有竣工,也没有停工。但江阴普惠公司作为国有公司在利用国资的项目中,弄虚作假为汤明进行解锁手续,江阴普惠公司也是江阴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对象,应当责令其改正错误的行为。
新德公司/汤明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众多的被拆迁(征收)人,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矛盾,若江阴市人民政府执意包庇新德公司、江阴普惠公司的违法行为,万一拆迁安置房将来出现质量等问题,行政机关将承担巨大的压力。
此致
江阴市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