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原告***** 诉 钱金明、金培玉、王永章、蒋军、东玉霞 共有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应当依照《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 第一部分 九 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2、本案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项,例如“改变用途照顾性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补贴”、“特困对象补贴”、“居住困难户补助”等。但这些分项部分并不是单独补偿给某个被征收人的,仍然应以均分为原则。
这些补偿费都有照顾、补贴、补助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了化解征收纠纷设置的内容,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给或不给的内容,因此这些费用是对所有被征收人的照顾、补贴或补助,以避免产生纠纷,以使征收顺利进行。
3、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第七条,原告均是居住困难户,行政机关已经对原告的同住人身份进行了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庭不能就原告同住人的身份重新作出认定。
征收已经过去了多年,房屋早已拆除,邻居已经散去,居委会也已经不存在,原告也不具有再次是同居人身份进行举证的可能。
同理,法庭也不应当对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住人身份进行重新认定。
4、原告与被告虽然居于同一屋檐下,但原告与被告两套户籍、两户人家,不存在相互照顾的义务,不存在其他需要法庭调节征收补偿款的事项。
5、被告说的“开棋牌室”的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行政征收的时候也没有就“个体工商户证照补贴”给与征收补偿款,因此不存在被告金培玉开棋牌室获得单独征收补偿款的事项。
综上,本案征收补偿款应当以均分为原则,否则行政机关好不容易解决的纠纷,会再次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致
原告代理人:郝大海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