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
****涉嫌盗窃案,北京市中银(上海)事务所的郝大海律师接受方良的委托,并经****本人确认为****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了****,仔细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不应当被批捕,理由如下:
1、****自2016年底或2017年初就与戴宝根建立了男女朋友或情人关系,虽然中间多次吵架离开,但仍然没有断绝联系,事发之前仍属于同居关系,只是产生了纠纷,确切讲是同居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应当被刑事处罚。
2、戴宝根现金或通过支付宝、微信很多次给与****钱款,仅通过支付宝就有十多次(记录可以调取,目前手机被警方扣留),双方一起多次逛欧尚超市、图书馆,看话剧,当然还有一起吃饭过日子,双方财产存在混同。****称6000元本来就是戴宝根给的,即便戴宝根不主动给,****从戴宝根钱包中自取,也没有什么不妥。
3、****在金山期间有房间钥匙(三个钥匙串一起带红绳)、****在龙泽园东区9号楼902室还有大量的衣物包括多件内衣袜子等、****在淘宝上大量购买的物品均是邮寄到龙泽园东区9号楼902室(淘宝购物记录可以调取,手机被警方扣留),均可以证明****在龙泽园东区9号楼902室居住和生活,****从龙泽园东区9号楼902室内拿钱,不属于秘密窃取。
4、戴宝根与****的同居财产纠纷,戴宝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他却借助警察的力量解决民事纠纷,让民警同志违反了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的规定。依据警察已经侦查获取的材料,足够能让戴宝根启动民事诉讼,戴宝根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目的,刑事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因此,****与戴宝根存在同居关系,****有房间钥匙,可以自由进出房间,在龙泽园东区9号楼902室居住生活,拿取房间内的钱款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不属于盗窃。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批准逮捕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此致
辩护人:
电话13916659668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