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贵院审理的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周林尔等团伙诈骗案,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郦仲贤、于群等43名受害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与受害人进行沟通,结合今日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律师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何英政等人诈骗罪名的指控,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何英政等应依法判处刑罚,并退赔已查明受害人损失。
一、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不积极退赃,对其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若被告人愿意退赃、退赔,受害人愿意谅解被告人。
被告人何英政、徐龙、邱彩英、周林尔等在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还是选择走向了违法犯罪之路。被告人诈骗的受害人中有很多家庭本就不富裕,也有很多人是借他人的资金,也有的是全部的养老金。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使自己过上了骄奢淫逸的生活,但却导致受害人生活窘迫、困苦,导致有些人妻离子散,有些人卧病不起,还有些受害人试图自杀等等惨剧。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给众多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更是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
被告人直到现在还执迷不悟,消极对抗法律,对诈骗财产有所隐瞒。不积极退还受害人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悔过之心。触犯了国家刑律还能如此淡然的面对,对被害人毫无恻隐之心,被告人不仅无视国家法律,更是蔑视社会公德。在文明的人类社会中,这一类人就是社会进步的最大阻碍。
被告人诈骗所得钱财,用于买豪车,购豪宅,吃喝玩乐等等,肆意挥霍诈骗所得财物,对于不是通过自己付出努力和辛苦得来的钱,在被告人眼里就是能够享受生活的数字。对于受害人而言,这些被骗的钱就无比珍贵,这都是通过他们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加班熬夜换来的,其中饱含着汗水甚至泪水,生活已经如此不易,本想通过投资理财多赚些钱好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没有那么艰辛,哪知却是血本无归,成为被告人挥霍的工具。这让很多本来就生活的不如意的受害人对人生、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了怀疑,也有许多走投无路的受害人不断进京上访,造成社会的慌乱和不安。
被告人不仅毫无顾忌的挥霍诈骗财物,而且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耐心劝说下对诈骗所得财产不积极返还、退赔,甚至无返还、退还的意愿,更无落实的具体措施,被告人毫无悔罪表现,放任甚至享受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受害人的希望并不是要求被告人受到极刑,只是希望能够拿回自己损失的财产,被告人是做错了,触犯了国家刑律。但念在多数被告人是初犯,又年纪比较轻,如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的财产予以退还,也表明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自我悔过。受害人若能拿回财产弥补创伤,也能够对被告人进行谅解,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应依法判决返还、退赔已查明受害人。
从受害人被骗至今已过四年之久,受害人从心底感谢为本案作出努力的公安民警、人民检察官以及将对本案作出了结的人民法官。没有你们的辛勤工作,或许被告人仍在外面过着逍遥自在的潇洒生活,而今被告人即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害人也稍稍的看到了社会的未来和希望。
被告人得到惩罚那是罪有应得,但生活总要继续,接下来如何活下去成为大多受害人共同面临的难题。亲眼看着被告人得到惩罚是支撑受害人走到今天的巨大精神动力,如今精神动力即将消失,还得为将来生活寻找新的希望。那这个希望就是拿回被骗的财产,很多受害人已经失去赚钱的能力,在本人代理的受害人中就有许多这种情况,重病或者年龄大,已经被社会所淘汰,本想着靠自己赚点钱,没想到看病钱和养老钱也搭了进去。没了钱,生活难以维系,希望法官能考虑到受害人的现状,尽早将查封的赃款退还给这些已经查明的受害人。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之规定,本案被告人诈骗所得金额,应依法判决返还、退赔给已查明受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但应当考虑被告人退赔情况而定。本人代理的43名受害人都是已经查明的,结合相应证据能够确定受损金额,很多人生活已经步履维艰,这一次退赔是他们重新生活的希望。望法官尽快查明并判令已查封、冻结的被告人财产退赔给此43名受害人。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此 致
诉讼代理人:郝大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