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徐**的配偶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为徐雄飞担任他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仔细查阅案卷,结合庭审情况,提出被告人徐雄飞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对事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
1、通过视频和闵行区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在6时40分09秒撞到电动车,在6时40分14秒停下,此期间刹车灯一直是亮的,持续到6时40分18秒才熄灭。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只有两条长24.5米的轮胎印,有轮胎痕迹,证明被告人采取了刹车措施,但该车辆有六个轮胎,转弯的时候,如果刹车全部完好,应该有6条轮胎的刹车痕迹,存在部分轮胎刹车失灵的可能。
3、刹车如果完好的话,速度在只有30-34码时,应该能够立即停下来,但车辆却是沿着半圆的轨迹进行前进了24.5米远。
4、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制动状况鉴定时与发生事故时车辆处于不同的状态(事故发生时车辆故障灯、刹车排气灯是亮起的)、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事故发生时车辆速度在30-34码,鉴定制动状况时没有明确行驶速度),所以制动鉴定意见证明不了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当时的制动状况。
以上情况可以证明被告人采取了制动、避让等所能采取的措施,刹车失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人已经尽到了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第二、被告人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构成自首,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被告人即下车查看并报警,拨打120,并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积极配合调查,构成自首,应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于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很愧疚,并不惜让家人在网络上借高利贷以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告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孩子尚小,老人要扶养,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和谐。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主观过失,应当按照无罪处理。若法庭认为被告人有罪,也应当对其判处缓刑或者不高于8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 致
徐**辩护人:郝大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