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坚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湾里村委湾里村313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212280914。
被告:上海顶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幢J8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W4691,法定代表人:方长全,电话0510-8213858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1日-11月30日止的收益18191.5元整(36383元/12*6);
2、请求判令自2020年12月1日起解除原被告签订了《酒店式公寓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酒店式公寓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衣服,约定原告将自己购买的无锡市长江北路282号521室公寓委托被告出租和经营管理,被告全权负责公寓所在的舒隅酒店的经营和管理,原告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公寓的经营和管理,委托期限自原告交付给被告之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在委托期限内产生的收益由被告按天计算,以半年为周期支付,先用后付,支付周期为每个周期的最后一周,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每年收益为36383元,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每年收益42447元,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每年收益为48511元,自2025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每年收益为54574元。
现2020年5月1日-11月30日的收益已经到支付日期,但被告确以经营不善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并且被告发函要求原告与案外人“舒隅酒店”重新签订合同,以实际行为表面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