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新龙路203弄30号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410093613。
被上诉人:丁**,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沛县安国镇丁庄58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210301940。
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不服(2020)沪011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庭有遗漏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法庭没有对案涉房屋的来源等事实进行查明认定。
1、案涉房屋为上诉人周建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卖掉后置换而来的,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贡献比被上诉人大的多的多,一审庭审中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但一审法庭没有将该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
2、双方都是案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并且房屋有贷款,上诉人一直在为案涉房屋还贷款,因此案涉房屋一直为双方共有,未实际分割。
3、双方第一次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第二次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离婚财产的分割涉及多种因素,例如夫妻感情破裂后对子女的抚养和对老人的照顾等,不是谁赠与谁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第一次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但房屋有100多万的贷款,一直由上诉人在偿还,上诉人还贷款的财产份额并不归被上诉人所有。
5、双方第二次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为孩子办上海户口是主要因素,还有一个因素是被上诉人无力一次性归还贷款,被上诉人不能实际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双方商定案涉房屋归上诉人,上诉人出部分资金另外为被上诉人单独购买房屋,双方的意思表达是真实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是赠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中并没有可以撤销“离婚财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2、离婚财产的分割涉及很多方面,并且是基于人身关系的,不是简单的谁多谁少的问题,创造财富的不一定多分,创造财富的一方少分的部分也不能认为是对另外一方的赠与,这就是《婚姻法》存在的基础。
3、一审法庭认定双方第二次结婚和离婚“并非由于感情因素”,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自愿将自己婚前财产划归男方所有”的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认定错误。
在中国,结婚历来都不是基于感情,在古代是按照“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来结婚的,近代是基于门当户对来嫁娶的,现代年轻人的婚姻有了感情因素,但仍然不能说没有感情就不能结婚,老年人丧偶后为了养老找个老伴结婚,无可厚非。
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案件中判决的主要因素,但双方不经过法院诉讼而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不需要基于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即可。
因此本案双方第二次结婚和离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庭不能基于猜测来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划分,否则导致几乎所有的离婚协议都会被推翻,这样无事生事,激化矛盾的做法与法律应当化解矛盾的原则背道而驰。
综上,二审法庭应当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