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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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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纠纷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山王村103号。

答辩人就原告姚明顺、王峻诉答辩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施鑫品、李彬、郑如林、科右中旗金科水泥厂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追加到本案参加诉讼。

1、科右中旗金科水泥厂来源于科右中旗金科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13日确认了李彬、郑如林的股东身份证。

2、2008年3月21日确认了施鑫品、李彬、郑如林的合伙人身份。

3、合伙人处理合同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进行,没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对财产处置约定不明,合伙人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4、科右中旗金科水泥厂作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各合伙人处分的是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涉及工商变更或税务的变更、员工的安置、划拨土地的处理等,与科右中旗金科水泥厂存在必不可分的利益关系,因此科右中旗水泥厂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二、原告提出剩余的3783628伙收益款不准确。

主要应收款、借款大部分没有手续,很难催回,有手续的两借款户进行起诉,其中一户还在执行中。(证明人:王子炎、吴宝全)

三、对资产5377225元只是在合伙清算中的一项,到2017年10月16日为止,企业没有收益,因此对整个厂历年来剩余资产的一次清算,核算出5377225元只是企业解散前开始的一部分。

四、企业还有较多未处理、未清算的事务,清算费用应当在剩余资产中优先扣除,应当预留税务汇算清缴的部分。

1、有三位职工留守看厂的二年多工资(金乌力吉、高力套、张连山);

2、平时维修照明、监控费用(霍铁山);

3、会计兼职的工资,补交水利基金,土地使用税,没按规定时间遗留申报等款项(尹露)

4、诉讼费、律师费;(吴宝泉)

5、历年(两年多)电费,包括拆除厂房的电费,遗留补交电费,处理五小企业差别电价的协调费用(王岩);

6、盟环保局收费稽查认为每年上交环保费与产量不符,需补交环保费,进行协调的费用;

7、答辩人多次返回到企业处理催帐、谈出让厂房、谈拆除厂房设备的路费、住宿等费用;陪同原告王峻回厂求帐目的差旅费。

8、有供水泥袋企业的质量保证金需要退还;

9、有些业务款付了,未提水泥的需要退款;

五、由于企业土地是国家划拨,如注销营业执照,那就政府土地收回,现在还没转让使用权,如以后转让后,是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帐目没问题才能注销企业。十几年的营业生产,税务上不可能差错,所以清算税款多少还未知。

六、为什么二年多企业一直没有清算,就因为原告二王峻没有移交帐目,无法估算企业自查是否需要补交税款进行税务清算。

本应在20171016日收益清算的同时,帐目收回统一保管,原告王峻否认没有帐目在身上,在201849日在婺城区茗莺居茶楼开合伙人会议提出要求原告王峻尽快交出帐目,直到2019109日,我和徐国通陪同原告王峻到厂里求帐目,但实际还没有交清。今年511日原告姚明顺和我商量,原告王峻也和我沟通过,我答应了原告姚明顺的要求,但叫原告姚明顺告诉原告王峻把帐目全部交出来统一保管,以便清税,然后再企业进行清算。但后来原告王峻告诉原告姚明顺说要有条件的交出所有帐目,然后原告姚明顺告诉我,我就说不用交了,交不交无所谓,就证实了一点,拖二年多就是原告王峻没有交出帐目而影响企业清算。当时我把情况告知陈旭芬、徐国通,后来告诉了施鑫品。原告王峻想留着帐目应该承认有账目并向大家说一下,这样就可以清算也不会拖到现在。

综上,本案首先应当处理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各合伙人才能分割剩余财产,为此,请求法院驳回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