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1954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江南春提8栋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1158283。
被告:李婉*,女,汉族,1992年7月2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86号4栋1单元15层2号,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569号(价值36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75弄1号1403室的房屋(价值200万元),原告有一半的份额。
2、 请求将以上两房屋进行拍卖,原告分一半的拍卖款,暂计280万元整,最终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3、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的母亲李晓燕相识,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李婉*(原名李**)从小就随原告和李晓燕生活,直至成年,原被告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原告与李晓*婚姻期间购买了多套房屋,李晓*称原告为台湾户籍,无法登记为产权人,房屋均登记在李晓*或者被告名下。原告与李晓*2014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569号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12月7日。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75弄1号1403室购买于2007年12月5日。
2007年,被告15岁,正在读书,没有任何收入,以上两房屋是原告与李晓燕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为原告所有,因原告为台湾户籍,无法持有相应的份额,因此请求法庭将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原告分拍卖后的价款。
此致
起诉人:
年 月 日